農曆春節假期通常是消費活動的高峰,但往往也會發生較多的消費糾紛,新北市法制局長邱惠美提醒消費者,如果在農曆春節期間發生消費爭議,記得要保留交易單據、商品包裝或是拍照取證,同時仍可透過網路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訴;另外七天解約期間遇到假日,可以延後到期,也就是說,購買日在1月23日到 1月29日之間的特種買賣,消費者最晚都可以在2月5號主張解除契約。(李書璇報導)

春節期間正是民眾到餐廳,百貨公司或是全家旅遊的消費時節,新北市法制局長邱惠美指出,以往在連假期間,時常會有民眾對於郵購買賣(例如網路購物、電視購物或電話行銷購物等)或訪問買賣(業務員路邊或登門推銷教材等)解除契約期間7天的計算感到困擾,因此她特別提醒消費者及特種買賣的企業經營者,依照民法第122條規定,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的最後一天為休息日時,應以休息日的隔天取代,也就是說應以假期後第一個上班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。因此,購買日在1月23日到 1月29日之間的特種買賣,消費者最晚都可以在2月5號主張解除契約。

法制局強調,無條件解約權的行使依法應以「書面」為之,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,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;邱惠美建議,相關書面格式可以到新北市法制局網站( www.law.ntpc.gov.tw ),點選網頁左下方「表格下載」,然後在「消費者保護」項下下載「撰寫範例1」或「存證信函範本1」等內容修改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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